“凭感觉论轻重、凭印象开罚单”,采购监管机构在行政处罚中主观性太强、裁量度过大的情况业界一直颇有争议。在江西,今后这样的情况将大大减少。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出台了《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各项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逐一细化,使财政行政处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中,对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标准》也给予了特别强调。
自由裁量权过大引争议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利。然而实践工作中,监管部门的这种行政处罚的权利又常常引发争议。如,法律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可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监管部门给予其千分之十罚款时,供应商就可能站出来说,我的篡改程度并不严重,凭什么罚这么重?之前的某家供应商比这种情况还严重,罚的基数却只有百分之六……为细化财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能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江西省财政厅才酝酿出台了这个《标准》。“这个《标准》对于我们这些战斗在政府采购监管第一线的人员来说,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标准的细化,使我们对自己的裁量尺度有了一个标准把握和规划,有力地化解了裁量权过大、过于随意的弊端。”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曹银发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给予了《标准》出台以高度评价。
业内对细化政府采购裁量标准也多有肯定之声。一名在政府采购界打拼多年的业内人士曾这样描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重担”:“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幅员辽阔’,牵扯面太广,采购监管部门更是集万千责任于一身。一手要拉着采购人、一手要牵着供应商;左要顾及采购中心,右还不能辜负了社会中介;管了采购、还要管验收,管了预算,还要管支付……”采购监管部门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全过程中,对采购当事人多有涉及,没有一个具体细化的处罚尺度,很难让各方人士信服,不利于其今后工作的开展。
该人士认为,《标准》出台对采购监管部门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责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处罚标准逐一细化
《标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中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给予了分别明确。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标准》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细化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供应商,《标准》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细化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标准》将其细化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标准出台引热议
虽然业界普遍认为《标准》出台,对采购监管部门裁量权的尺度把握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但也有业内人士对《标准》出台表达了自己的疑问。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采购管理部门人员表示,细化处罚标准固然是好事,但也容易给人错觉,认为以后“罚”就是采购监管部门管理的主要手段。其实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有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细化标准虽有“先声夺人”的气势,在实际工作中执行难度却非常大,真正要处罚供应商时,如果供应商坚持不交这笔罚款,监管部门也无能为力,又不能吊销他的营业执照,充其量不让其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但供应商还可以参加别的省、市的政府采购。
也有监管人员不无担心地表示,虽然有了裁量的细化标注,但监管部门有时担心惹麻烦,未必会落实到执行层面。对处罚不满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先不论有理无理,单是长达半年之久的官司缠身,就是人手本来就紧张的监管部门不愿意承受的。据这位监管人员透露,其所在的省政府采购监管处五六年来从来就没有用过处罚这种举措。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