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和执行机制、增强制度执行力、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内蒙古 构建动态监控体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国办35号文件要求落在实处,对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做出具体要求,其中重点强调了要继续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新突破。
重点解决薄弱环节
国办35号文件下发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高度重视,立刻着手贯彻和落实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康佳告诉记者:“早在今年6月份举办的全区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就35号文件的具体贯彻问题,组织各盟市进行了讨论,很多盟市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在意见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准确地把握3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综合了各盟市的意见和建议,对国办35号文件提出的方针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解决。”
此次下发的《意见》,从完善监管和执行机制、增强制度执行力、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重要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监管重视可操作性
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康佳介绍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我们在制定过程中突出了可操作性,这样更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走上更加规范的轨道。”
《意见》强调,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协调配合,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同时,重点抓好采购操作环节的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货物、工程、服务单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合同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严格评审程序。《意见》提出要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资质条件和技术参数。细化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减少政府采购评审中的随意性。建立评审结果复核制度,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分由现场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出现差错及时予以纠正。
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意见》中要求对重大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或相关质检部门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违法惩处力度加大
按照《意见》要求,今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管会更加全面和深入,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大。一是建立监督与惩罚并重的动态监控体系,逐步实现对采购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同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建立电子化评标室,实现评标活动全程音像实时监控,存档备查。二是对采购单位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不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对化整为零,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的,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三是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违规违纪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四是建立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对于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制度,康佳强调,其重点是要严格资格预审,这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排斥性、排他性,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此外,《意见》还对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重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发挥、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工程进程以及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