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将统一采购社区卫生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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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
近日,我省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用药全省统一采购。
方案指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应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内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要坚决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可按已使饮片金额的20%—30%给予补偿;应用按摩、针灸、牵引等非药物疗法,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按患者就医费用的20%—30%给予补偿。在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中,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确保城市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来源:黑龙江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