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据可依 湖北政采率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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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2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通过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对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自主研究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这是日前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湖北省财政厅相关人士认为,《条例》的出台为湖北省建设“创新型湖北”,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尤其是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提供了依据。
根据《条例》,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其中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同时,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创新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条例》还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制定和实施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据悉,从2006年起,湖北省就开始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制度。这项政策的实施,先由科技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随后由省财政部门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此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项目,应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其中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比例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