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乐业,老百姓有盼头了!”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一位委员感叹道。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要求,让无数望房兴叹的人们吃了颗“定心丸”。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召开以来,无论走进哪一个会场,房地产市场、房价、蜗居等词语皆不绝于耳。如何通过土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平抑房价,打击投机,促其平稳健康发展,让居者有其屋?政协委员们对此有何建议?记者采集了部分政协委员的声音。
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比例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土地政策大有作为。在连日来的讨论中,政协委员们已达成普遍共识。
让居者有其屋,是最大的民生。杨维刚委员提出,在土地供应方面,地方政府应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放在第一位,“宁可少上几个项目,少修几条公路。”此外,还要注重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应。
致公党中央建议,应将七成土地供应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土地供应的比例,如可以采取4∶3∶3的土地供应结构,即在年度土地供应中40%用于经济适用房,30%用于限价房,30%用于商品房。
蔡继明委员则认为,只有将土地供应按照用途进行区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开发商对土地资源的抢夺和囤积,地王现象将由此而终结。他建议,将纳入规划的住宅用地按照用途分为四类,第一类为保障房用地。第二类是不能转让或10年内不能转让、只有首次购房者才能购买的基本住房用地。第三类是改善性自住房用地,其产品仅限于第二套房,在5年内不能转让。第四类是奢侈性住房用地,此类房的购买和转让都不受任何限制,允许炒房者进行投机。兼顾多层次的需求,使其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目前各地在建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通常只占10%~20%左右的比例。” 黄鸿翔委员指出,保障性住房的实际供应量“缩水”。对此,李冬玉委员的看法是,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目标上有不一致性,中央政府要考虑改善民生、考虑社会稳定,要考虑中下阶层的住房问题。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要扩大保障性住房规模,必然要减少土地的收益,增加地方财政的支出,目标上的不一致导致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针对这一情况,民革中央建议,明确规定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支出在地方财政中的固定渠道和相对稳定比例,不可直接与土地收益挂钩。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将住房保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评、测评政府官员升迁的硬指标,执行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土地出让模式”之辩
“土地招拍挂方式人为推高了地价,催生‘地王’,导致房价疯涨。”在小组讨论中,有委员提出,应改革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土地价格过快上涨。
胡成中委员建议,改变现有土地招标模式,把 “一价定生死”改为“多点定胜负”,建立土地招标综合评标体系。地价仍然占有重要权重,或者是第一权重,同时增加土地使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等指标,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在用地中的占比等,对这些指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形成相应的评标体系,不取高标取近标。
“土地出让不应是‘价高者拿地’,而应是‘价低者拿地’。”厉以宁委员认为,理想的土地招标制度应该是企业参与招标时不是报标土地价,而是报标房价或租房价,而出价最低者将最终中标。对于胆敢在建筑质量上马虎应付的,政府将予以重罚。
对此,李冬玉委员有不同意见。她说:“土地招拍挂方式从土地资源配置上是一种进步,过去各级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较少,而保障性住房用地是采取划拨方式,并不在招拍挂范围内,并不是招拍挂的问题,这是其一。第二,住房市场是一个供求关系问题,如果保障性住房增加,供应量大了,商品房在取得土地时就不会漫天开价,开发商在接拍、投标时就会考虑到将来出售的市场价格。第三,执法一定要到位。否则,大家就会对招拍挂制度本身提一些问题。”
运用财税杠杆调节地价的不合规增长
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对房地产话题而言,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
地方政府的收入应摆脱土地。在“关于土地收入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建议”的提案中,李晓林委员表示,限制高房价的办法通过土地出让金集中上缴中央,通过再分配使用降低地方政府卖地冲动,转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而秦晓委员则认为,应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在税种范围和分成比例上多向地方和基层倾斜,才能根治土地财政这一顽疾。
土地价格能否回归理性?阎庆民委员提出,狠抓源头,对土地要运用财税杠杆调节地价的不合规增长,如开征土地增值税。
“改革土地批租制为土地年租制。建立于物业税相适应的土地出让制度,取消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均征收。鉴于在土地招拍挂批租制下,土地出让金已包含了未来40~70年的物业税,为实现税赋公平,即物业税开征前支付过土地出让金的业主可不交物业税或进行税款抵扣;只有土地出让金抵扣完毕后才交纳物业税,物业税开征后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中按年增收。”郭松海委员在提案中建议。
李德水委员认为,可以考虑借鉴香港土地管理制度,结合大陆的实际情况,实行批租制和年租制相结合的混合体制,降低首次拍卖的费用,同时按年征收。根据房地产租金市值评估值乘以固定租率确定年租金。这样,地方财政收入既可以持续,又能减低当前的地价。同时还可以参照香港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即将土地批租的收入一部分归当期政府使用,留下一部分给未来的政府使用。
针对土地闲置问题,黄鸿翔委员认为,政府应征收土地占用税(或称土地闲置税)。从房地产商取得土地之日开始征税,直到房屋售出后停止征税。促进快建快卖,防止屯地屯房。“美国是征收地价,每年评估这块地价值多少,然后征收税款,如果闲置土地不开发,就必须根据价值评估不断付出高额税款,通过市场自动平衡房价。而我国是土地满两年不开发则收回,建议改为征收土地税。”高敬德委员也表示。
张皎委员提出,政府还应鼓励优先开发闲置土地,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于无力开发建设、借机炒作并造成土地闲置的房地产商,取消其上市“拿地”资格,同时还应探索建立闲置土地退地机制。(本报记者 吕苑鹃)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