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规模逐年增长,管理和监督逐步规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一些系统或行业如高校、医院在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着“盲区”或“盲点”。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医院的政府采购工作,近日,陕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教育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属高校、省属医院政府采购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省属高校、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拨款、各种收费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等)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省属高校、医院采购通用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凡是已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文件执行;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教学、医疗及科研、课题设备等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应优先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分散采购,由省属高校、医院自行组织实施。对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通知》还规定了省属高校、医院实施政府采购时应遵循的程序,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省属各高校、医院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是要成立由校、院领导、纪检、审计、财务、教务、后勤负责人等参加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明确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机构,并将成立机构及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及单位主管部门。三是省财政厅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和督促,建立起系统或行业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系;省监察厅要将省属高校、医院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