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采购勿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歧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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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6日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于近日颁布。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小企业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由政府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商业合同提供履约责任保险或者履约保函服务。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另据悉,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