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认定集采机构代理省级采购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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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0日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2012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严格监管与方便采购并举”的思路,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政府采购的范围。
首先是政府采购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省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使用以上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目录外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其次是采购委托范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划分为“采购中心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对“采购中心采购目录”内招标采购的项目,部门和单位必须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对“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内品目,部门和单位可自行选择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首先是政府采购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省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使用以上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目录外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其次是采购委托范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划分为“采购中心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对“采购中心采购目录”内招标采购的项目,部门和单位必须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对“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内品目,部门和单位可自行选择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